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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力行業勞動環境檢測監督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 :2018-12-29  來源 :  點擊 :84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電力行業勞動環境中有害因素的檢測監督及評價工作 ,將其納入生產管理軌道 ,進一步改善勞動環境 ,保護電力職工勞動安全與健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規定 ,結合電力行業生產勞動實際情況 ,特製定本規定 。

      第二條 電力行業勞動環境檢測監督工作遵循“企業負責 ,行業管理 ,國家監察 ,群眾監督”管理原則 ,實行三級管理 。

      第三條 勞動環境檢測監督機構是我國電力行業勞動安全衛生監察體係的組成部分 。勞動環境檢測監督評定結果是本企業雙文明建設和創一流企業的條件之一 。

      第四條 勞動環境是指職工從事生產勞動的工作場所及周圍空間的安全衛生狀態和條件 。檢測監督工作主要包括參加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和驗收相關工作 ,對勞動環境中職業性有害因素進行監測和勞動條件分級工作等 。

      第五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電力企業 。

    第二章 檢測監督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電力行業勞動環境檢測監督機構分總站 、中心站和監測站三級設置 。

      電力勞動環境檢測監督總站是電力行業勞動環境檢測監督和評價的業務負責單位 ,負責電力行業勞動環境檢測監督網的技術管理 、技術仲裁 、技術資料匯總及技術培訓 。

      各電力集團公司 、省(直轄市、自治區)電力公司 、水電工程局 、安能公司等應健全電力勞動環境檢測監督中心站 ,負責所轄範圍電力行業勞動環境檢測監督網的技術管理 、質量保證 、信息資料匯總及技術培訓 。

      電廠 、修造等基層企業應健全電力勞動環境檢測監督站 。中心站和監測站的儀器設備及用房的配備參照附錄A 、B執行 。

      第七條 總站職責 :

      1.負責起草電力行業勞動環境檢測監督網的工作規劃和實施方案 。

      2.負責對中心站的技術指導 、考核與評比 。

      3.在取得國家主管部門考核認可及授權的條件下,承擔重點電力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和參加勞動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的監測 、評價工作 。

      4.負責對電力勞動環境檢測監督技術人員的培訓和考核發證 。

      5.負責勞動條件分級評價工作 。

      6.負責對中心站與受檢單位的爭議進行技術仲裁 。

      7.負責匯集各中心站的年報表 ,建立全國電力行業勞動環境檢測監督資料檔案 ,進行綜合分析並定期提出工作報告 ;組織國內外勞動環境監測專業技術情報和信息交流以及有關的研究工作 。

      第八條 中心站職責 :

      1.負責對電力勞動環境檢測監督站的技術指導 、技術協作 、考核與評比 ;負責對所轄範圍勞動環境監測人員的培訓工作 。

      2.負責起草所轄範圍檢測監督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 。

      3.負責對所轄單位勞動環境質量的檢測與治理效果的評價 ,負責所轄範圍勞動條件分級工作 。

      4.負責對所轄範圍職業性傷害事件的檢測並參與調查 ;在取得國家主管部門考核認可及授權的條件下 ,可承擔所轄範圍電力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 ;參加所轄範圍電力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竣工驗收的檢測評價工作 。

      5.匯總所轄單位勞動環境檢測監督報表及分析資料 ,定期向總站和分管部門報告 ,並建立資料檔案 。

      6.對勞動環境檢測不合格的單位有權下達勞動環境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

      第九條 監測站職責 :

      1.建立健全檢測監督站各項規章製度。

      2.完成本單位勞動環境監測 、突發職業性傷害事件的監測與調查及勞動條件分級測試任務 ,保證監測質量和技術數據的可靠性和代表性 。

      3.對危害嚴重的作業場所進行不定期抽檢 ,並及時報告 。

      4.加強監測儀器設備的維護保養及定期送檢工作 ,保證監測數據可靠準確 。

      5.整理分析各項檢測結果定期上報 ,建立本單位檢測監督數據檔案 。

      6.積極開展勞動衛生防護知識的宣傳教育 。

      第十條 各級檢測監督站站長必須熟悉 、掌握檢測監督技術和管理方法 。檢測監督人員必須經過技術培訓 、考核合格 ,持證上崗 。

      第十一條 檢測監督人員對檢測監督數據資料有如實上報的責任 ,對勞動環境汙染狀況和導致汙染的行為有檢查 、製止 、督促改進及向上級有關部門直接反映情況的權利 。

    第三章 監測方法

      第十二條 各級檢測監督站依據國家(部)頒布的標準 、規範 、方法開展檢測監督工作 。

      第十三條 監測類別

      1.定期定點測定 。

      2.抽查性測定 。

      3.職業性傷害事故測定 。

      4.勞動條件分級測定。

      第十四條 監測類別 、項目 、周期及布點 、采樣 、分析方法按《電力行業勞動環境監測技術規範》執行 。

     第四章 評價與報告辦法

      第十五條 勞動環境檢測監督結果采用量化指標評價 ,評價計算方法見附錄C 。

      第十六條 檢測監督數據資料要建立檔案 。

      第十七條 監督站和中心站應及時向企業分管部門報告本企業勞動環境檢測監督的情況和存在的問題 ,並提出有關治理的建設性意見 。

      第十八條 各單位電力勞動環境檢測監督站應每季度末向中心站報告監測結果 ,中心站應於次年的2月底前將各企業的檢測監督情況按年度勞動環境監測結果報告要求匯總 ,上報總站及分管部門 ;全國電力行業勞動環境檢測結果由總站匯總分析後上報 。

      第十九條 總站對各中心站檢測監督結果報表的質量用覆蓋率 、錯項率 、漏項率為指標進行評價 ,並定期通報 。報表質量評價計算方法見附錄D 。

      第二十條 中心站對監測站報送的檢測監督結果 ,可按20~25%的比例組織抽檢 、複核 ;總站對中心站報送的檢測監督結果 ,可按10~15%的比例組織抽檢 、複核 。抽檢 、複核的結果作為對檢測監督機構的工作質量考核內容之一 。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一條 總站和中心站工作經費由主管部門提供及通過有償服務解決 。有償服務收費比照企業所在地財政部門頒發的標準 。

      第二十二條 監測站所需經費 ,每年按計劃列入生產成本 。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各級監測站工作人員以及接觸有毒有害物質和從事調查采樣 、分析 、管理的工作人員 ,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待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電力部綜合管理司負責解釋 。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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