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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能源局關於進一步調控 煤電規劃建設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17-03-21  來源 :  點擊 :781

    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 ,國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 ,中電聯 ,國家電網公司 、南方電網公司,華能 、大唐 、華電 、國電 、國電投集團 ,神華集團 、中煤集團 、國投公司 、華潤集團 ,中國國際工程谘詢公司 、電力規劃設計總院 :

      為化解煤電潛在過剩風險 ,今年以來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了《關於促進我國煤電有序發展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565號 ,以下簡稱“565號文”) 、《關於進一步規範電力項目開工建設秩序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1698號 ,以下簡稱“1698號文”) 、《關於建立煤電規劃建設風險預警機製暨發布2019年煤電規劃建設風險預警的通知》(國能電力[2016]42號)等文件 ,促進煤電有序發展 。各省(區 、市)和各發電企業積極部署 、認真落實 ,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 ,“十三五”期間我國煤電過剩風險日益顯現 ,各地違規建設煤電項目情況仍然存在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工作部署 ,進一步做好煤電規劃建設工作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

      一 、嚴控自用煤電規劃建設

      結合國家定期發布的煤電規劃建設風險預警 ,進一步加大風險預警等級為紅色省份自用煤電項目(不含民生熱電)規劃建設的調控力度 。

      (一)納入規劃項目尚未核準的 ,暫緩核準 。
      (二)已核準項目 ,尚未取齊開工必要支持性文件或取齊開工必要支持性文件尚未開工的(開工標誌為主廠房基礎墊層澆築第一方混凝土) ,暫緩開工建設 ;2016年開工建設的 ,停止建設 ;2015年底以前開工建設的 ,也要適當調整建設工期 ,把握好投產節奏。

      待風險預警等級轉為綠色後 ,在國家的指導下 ,由相應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逐步恢複緩核 、緩建煤電項目核準 、建設 。其中 ,民生熱電是指承擔民生采暖供熱負荷 ,且根據近期規劃熱負荷預測情況 ,采暖期熱電比不低於80%的熱電聯產項目 。

      二 、明確外送煤電投產規模

      按照565號文 ,為避免因接受外來煤電造成受端省份電力冗餘 ,按需推進煤電基地配套煤電項目的規劃建設 ,並相應調整配套風電 、光伏發電投產時序 。

      (一)新疆準東煤電基地準東至華東 、寧夏寧東煤電基地寧東至浙江 、內蒙古鄂爾多斯煤電基地上海廟至山東 、陝西陝北煤電基地榆橫至山東輸電通道配套煤電項目的投產規模 ,2020年底前要控製在國家規劃規模的一半以內 。

      (二)內蒙古錫盟煤電基地 ,錫盟至山東 、錫盟至江蘇輸電通道配套煤電項目的總投產規模,2020年底前要控製在730萬千瓦以內 。

      (三)其他納入規劃及核準(在建)外送煤電項目(含煤電基地 、點對網外送項目) ,也要結合受端電力供需形勢和煤電規劃建設風險預警 ,調整核準(建設)時序 ,把握投產節奏 。

      三 、規範煤電開工建設秩序

      按照《清理規範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實施方案》(國發[2016]29號 ,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及1698號文 ,未取齊開工必要支持性文件而開工建設的煤電項目 ,相應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要責令其立即停止建設 ,相關部門要依法依規予以嚴肅處理 。

      對煤電規劃建設風險預警等級為紅色省份的項目(不含民生熱電) ,除采取上述措施外 ,在取齊必要支持性文件後仍需暫緩建設 ,待預警等級轉為綠色後 ,在國家的指導下 ,由相應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逐步恢複建設 。

      四、加強煤電質量監督工作

      按照《實施方案》 、1698號文等相關法律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各省(區 、市)電力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站要加強煤電項目的質量監督工作 。

      (一)新申請質量監督注冊的煤電項目,應是國家依據總量控製製定建設規劃內的核準項目 。未取齊開工必要支持性文件的 ,不得進行質量監督注冊 。
      (二)已注冊質量監督的煤電項目 ,要立即進行清理 ,未納入規劃 、未取齊開工必要支持性文件的 ,要停止其質量監督注冊和階段性監督檢查等工作 。
      (三)煤電規劃建設風險預警等級為紅色省份的項目(不含民生熱電) ,除采取上述措施外 ,新申請質量監督注冊的 ,暫緩受理 ;已注冊質量監督的 ,要暫停其質量監督注冊和階段性監督檢查等工作 。待預警等級轉為綠色後 ,才能逐步恢複 。

      五 、嚴肅處理違規建設項目

      對於存在未按核準要求建設 、未核先建及未達開工條件建設等違規建設行為的煤電項目 ,以及未按煤電有序發展政策措施要求取消 、緩建的煤電項目 ,相應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要責令其立即停止建設 ,會同相關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並向社會公布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將不予辦理業務許可證 ;電網企業不得予以並網 。

      存在上述違規建設行為且拒不停工 、不接受相關部門處理的煤電項目 ,相應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應視情況對項目單位施行限批新建煤電項目 、開展自用及外送煤電項目優選工作時不予考慮等措施 ;國家能源局將通報全國 ;銀行及金融機構要依據法律 、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停止對其發放貸款 。

      六 、發揮規劃指導約束作用

      加強全國電力規劃的指導性 ,各省(區 、市)要根據全國電力發展“十三五”規劃明確的分省“十三五”煤電(含燃煤自備電站)發展目標 ,製定(調整)本省(區 、市)電力發展相關規劃 ,並嚴格貫徹執行 。

      七 、建立橫向協調指導機製

      進一步加大溝通協調力度 ,與國土 、環保 、住建 、水利等部門建立煤電建設協調指導機製 。相關部門對風險預警等級為紅色省份的煤電項目 ,同步實施暫緩辦理相關支持性文件等政策措施 ;並結合各地實際 ,有針對性開展聯合檢查和重點督查 ,形成合力 ,共同化解煤電潛在過剩風險 。

      八 、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嚴禁自行將按要求取消 、緩核 、緩建煤電項目的規模用於規劃建設新增煤電項目 ,已自行納入規劃 、核準(建設)的 ,要立即取消 ,並停止建設 。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適時公布各省(區 、市)已取消的煤電項目以及需緩核 、緩建煤電項目情況 。國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要依據職責和有關規定 ,及時受理 、處理群眾投訴舉報事項 ,及時通報有關情況 。

      九 、嚴格落實各項調控措施

      各省(區 、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 、國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以及各發電企業要深刻認識推進煤電有序發展的重要意義 ,堅決貫徹落實國家近期發布的促進煤電有序發展係列文件要求 ,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

      (一)各省(區 、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對照相關文件 ,明確本省(區 、市)促進煤電有序發展的具體工作部署 ;加強對本地區煤電規劃建設工作的監督管理 ,積極落實配套調控政策措施 ,協調推進各項工作 ,切實保障相關措施執行到位 。

      (二)國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要按照相關文件要求 ,進一步加強對本地區煤電有序發展政策措施執行情況的事中 、事後監管 ;同時 ,加大對煤電項目施工安全 、質量安全等的監督管理 ,以監管推動各項措施的落實 。

      (三)各發電企業是促進煤電有序發展相關措施的執行主體和責任主體 ,要按照相關文件要求 ,自覺調整本企業煤電項目的前期工作進度和建設施工時序 ,把握好投產節奏;主動配合地方發展改革委(能源局)以及國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開展的各類監管工作 ,對發現的問題 ,要高度重視 、及時整改 。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國家能源局

    201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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